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辱骂他人触犯什么法律?构成什么罪?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1-27 06:21:00    


法条摘录:《刑法》第246条

第二百四十六条 【侮辱罪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

前款罪,告诉的才处理,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。

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,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。

侮辱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,对侮辱罪的理解和具体认定,可有:

①“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”,是客观上对侮辱行为方式的规定。

第一,“侮辱”行为,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。

第二,“暴力”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,如扒光男子的衣裤,当众羞辱;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;强行将粪便塞人他人口中等。

第三,“其他方法”是指非暴力的动作侮辱、言辞侮辱或者文字、图画侮辱。进行侮辱的事实本身是否真实,无关紧要。

第四,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,保护公共利益的,阻却违法性。

②“公然”是对侮辱表现形式的要求,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,不要求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被害人在场,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,即使实际上没有知悉,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

第一,公然是对侮辱行为的要求,而非对侮辱结果的要求,故传播性理论(对特定少数人实施行为,而特定少数人可能传播,结果导致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知晓)不适用于侮辱罪。

第二,利用电子邮件、网络侮辱他人的,利用新闻记者、媒体传播的,或者多次向特定少数人侮辱他人的,成立本罪。

③“他人”,即本罪对象,必须是特定的人,要求具体、确定。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,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,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,则应认定为侮辱罪。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。

④“情节严重”才成立犯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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